(2017)宁0104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劲与贾晓祥、严薇民间���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劲,贾晓祥,严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李劲,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被执行人:贾晓祥,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严薇,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李劲与贾晓祥、严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104执5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贵审 判 员 弥天亮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翟国印书 记 员 黄茹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