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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葛红梅与郝其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红梅,郝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182号申请执行人:葛红梅,女,1971年4月2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郝其俊,男,1970年1月12日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葛红梅与被执行人郝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账户内存款,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3、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阚怀春审 判 员  王军民代理审判员  聂礼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