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民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民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4刑初43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民顺,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2009年8月21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本院���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民顺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张民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张民顺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XX镇XX村被害人刘某某家,推门入室将炕上的布制挎包盗走,内装现金3500元,作案后,所盗赃款被其挥霍,所盗挎包被其丢弃。经侦查,被告人张民顺于2016年12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民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笔录、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到案、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犯罪记录证明及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民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民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张民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张民顺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盗款项被其挥霍未返还被害人,可对张民顺酌情从重处罚。张民顺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民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七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七个月。(此罚金于本��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仇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