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执恢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贤华与曹锁建、张国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贤华,曹锁建,张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恢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贤华,男,汉族,住镇江市。被执行人曹锁建,男,汉族,住镇江市。被执行人张国珍,女,汉族,住镇江市。申请执行人卢贤华与被执行人曹锁建、张国珍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2007)徒民一初0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07)徒民一初0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国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