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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委赔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甄国忠司法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委赔监2号甄国忠:你不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阳法委赔��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以你的钱款被扣押到返还期间为15年,利息计算应是22万多元,而两次赔偿数额利息远远低于国家法定计算的利息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查明:1996年1月11日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了你涉案款11.75万元,2009年1月19日已将11.75万元全部退还给你。2010年7月20日你给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写了息访保证书:”我叫甄玉清。住郊区三泉村,1996年1月,城区分局以诈骗为名,扣本人117500元,后认定不构成犯罪。因此本人多次要求退还被扣款和赔偿利息损失。经市政法委协调,2009年1月19日,城区公安分局将被扣款117500元退还给我。现城区公安分局又给我利息损失7万元整,对此我表示满意。我的信访请求已得到彻底解决,我保证以后不再以此案上访,也不向任何部门提出任何要求”。随后,你向阳泉��公安局城区分局领取了7万元,但你并没有息访。2012年11月7日你给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写了息访保证书:”我叫甄玉清,住郊区三泉村,城区分局扣押我117500元一事,经市政法委协调,城区分局已退还我117500元,并给付利息损失7万元。我在2010年7月20日,向市政法委写过息访保证书,保证不再上访。现经市政法委再次协调,同意再给我利息损失78000元,我保证从今往后,决不再上访告状,回村务农,做一个本分农民。”你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7.8万元。2015年4月2日你又向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提起国家赔偿。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阳城公赔决字(2015)001号国家赔偿决定,以已做了补偿,你也表示满意为由不予赔偿。你向阳泉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阳泉市公安局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阳公赔复驳字[2015]02号刑事赔偿复议申请驳回通知书,以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你的国家赔偿申请。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9日做出(2015)阳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以两次支付你的国家赔偿款已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国家已履行了国家赔偿责任为由驳回了你的国家赔偿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1996年1月11日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你11.75万元,2009年1月19日将11.75万元已全部退还给了你,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退款行为发生于2009年,应适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国家只返还本金。你从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领取了利息损失7万元,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利息损失7.8万元,你的权益已得到保障,且你两次承诺保证息访,你要求赔偿利息22万元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