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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刑更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罪犯陈湘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湘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刑更15号罪犯陈湘龙,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潭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湘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9月20日交付执行。2015年4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紫林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唐中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湘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够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电子劳作。现累计考核分9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湘龙减刑幅度不当,应依法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湘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伟文审 判 员  胡明华审 判 员  廉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汪亮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