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6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伊金勇与郭明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金勇,郭明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蔚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482号原告伊金勇,男,23岁,1993年10月3日,地址:蔚县,被告郭明强,男,地址:蔚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地址:山西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张建革。本院在审理伊金勇郭明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伊金勇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金勇撤回起诉。审判员 安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