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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尹士祥与石俊东、郭玉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士祥,石俊东,郭玉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957号申请执行人:尹士祥,男,1952年6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胜利街南环社区9组。被执行人:石俊东,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敦化市山水文园6号楼4单元101室。被执行人:郭玉禄,男,1960年8月6日生,汉族,敦化市公安局科员。本院在执行尹士祥与石俊东、郭玉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3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立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