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郝凤怀与解金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凤怀,解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825号申请人郝凤怀,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解金宝,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本院在执行郝凤怀与解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解金宝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有底商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解金宝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底商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法官:杜鹏程执行员 : 张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利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