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熊海燕与被告邓道雨、吴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海燕,邓道雨,吴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623号原告熊海燕,女,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被告邓道雨,男,汉族,1966年5月9日出生。被告吴阳春,女,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海燕与被告邓道雨、吴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熊海燕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邓道雨、吴阳春所有的价值1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熊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邓道雨、吴阳春所有的价值120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等)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形式处分该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