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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金虹与佐佳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虹,佐佳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3037号原告:金虹,女,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佐佳雯,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虹与被告佐佳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金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张素华人民陪审员  毛济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