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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丽萍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325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丽萍。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宋丽萍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二横路四季大厦XXX房家中,后吸毒人员岑新攀、吴凯元、梁开涛、王娇娇、宁贝贝等人相继来到其住处,并在其住处一起吸食毒品。当日5时许,海口市公安局金贸派出所对该房进行清查时,抓获吸毒人员岑新攀、吴凯元、梁开涛、王娇娇、宁贝贝等人,宋丽萍跳楼逃跑。民警当场从四季大厦XXX房处查获毒品疑似物二小包(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0.72克)、神仙水一瓶(经鉴定,检出MDMA、尼美西泮、哌甲酯成分,净重14.98克)。当日7时许,民警在四季大厦地下停车场处抓获被告人宋丽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丽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宋丽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宋丽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丽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丽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氯胺酮0.72克、“神仙水”14.98克,系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蒋琼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