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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葛永程与周友帮、姜秀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友帮,葛永程,姜秀平,周友俊,周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友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永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林,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姜秀平原审被告:周友俊原审被告:周友亮上诉人周友帮因与被上诉人葛永程、原审被告姜秀平、周友俊、周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案定于2017年4月19日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7年3月27日本院以法院特快专递方式按照上诉人周友帮在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向其邮寄了开庭传票,2017年3月30日邮政部门以收件人“家中无人”为由将该邮件退回。本院按照一审诉讼中周友帮确认的联系电话联系周友帮,但该电话号码被告知已停机。上诉人周友帮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因上诉人周友帮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人接收本院开庭传票,且未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导致本院开庭传票未能被其实际接收,传票被退回之日即应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周友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友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周友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邻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