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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袁俊梅与吴国治、赵玉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俊梅,吴国治,赵玉臣,苏国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662号原告:袁俊梅,女,1968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喜云,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治,男,1970年7月9日生,回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赵玉臣,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苏国安,男,1966年2月1日生,回族,市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琴,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袁俊梅与被告吴国治、赵玉臣、苏国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袁俊梅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俊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袁俊梅负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国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