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永伟与江苏建国米业有限公司、张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伟,江苏建国米业有限公司,张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伟,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蒋小宝,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苏建国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国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组织机构代码781296130。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历(曾用名张峰),男,1983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刘永伟与建国公司、张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宜官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建国公司应于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刘永伟1,8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张历对建国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建国公司追偿。因建国公司、张历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永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反规避执行公开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执行人建国公司、张历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建国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7套房屋均设有抵押,已被另案查封,其名下的集体租赁土地暂不宜处置,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B×××××、苏B×××××的汽车已被另案查封,且难以查找;被执行人张历名下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开户、车辆登记,其名下有坐落于家和花园66号501室房屋一套,该房设有抵押,且被多案查封。后经本院调解申请执行人刘永伟与被执行人张历达成执行和解,张历于2017年开始每年年底支付本案案款的三分之一直至付清。鉴此申请执行人刘永伟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将被执行人建国公司、张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永伟以与被执行人张历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执行应予终结。若被执行人张历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刘永伟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宜官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钱文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卜嘉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