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四保与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汪小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保,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汪小红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865号原告:李四保,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健,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被告: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泾县琴溪镇街道。法定代表人:蔡培武,镇长。被告:汪小红,男,1966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四保与被告泾县琴溪镇人民政府、汪小红餐饮���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四保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四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99元,按25%收取224.75元,由原告李四保负担。审判员 刘莉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