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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祝枝俊与王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枝俊,王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民初904号原告祝枝俊,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住眉山市东坡区。委托代理人雷锡友,四川欧大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利,男,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住眉山市东坡区。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祝枝俊诉被告王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艳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枝俊及委托代理人雷锡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枝俊诉称,2015年3月22日,原、被告双方就XX自建房屋签订了《建筑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被告系该房屋的建筑总承包人,原告在被告处对该工程的劳务进行承包,每平方米248元。订立该合同的当天,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500元。2015年4月初,原告开始进场施工,2015年9月竣工。2016年2月20日,被告于房屋所有人XX订立了协议,该协议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房屋总价款为35万元,扣除质保金5000元后实际给付了被告34.5万元。但被告却不予原告结算,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利给付原告工程劳务款36584.8元。被告王利未到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以王兆兵为甲方,祝枝俊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建筑房屋的工程发包给乙方,建筑工程费为248元平方米。在本合同签字生效时由甲方付给乙方合同定金500元,建筑开工时付给乙方总价的20%,第二次付30%,第三次付15%,剩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结算付清。合同对建筑面积及总价未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祝枝俊进场施工,现该房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2017年1月14日,被告王利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祝枝俊修建房屋工钱26000元(大写贰万陆仟元整)。欠款人:王利”。庭审中,原告为证实被告王利与“王兆兵”系同一人向法庭提交了眉山市东坡区×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兹有眉山市东坡区×组村民王利身份证号:×,曾用名王兆兵,平常大家都喊他王兆兵。”以及手机图片一张,该图片内容为:“协议,甲方:XX身份证号:×乙方:王兆兵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协商修建位于×组,村建自用房已完工,且交付使用,双方协商并达成以下几项决议:……”原告陈述手机图片中的协议原件在房主XX处,XX不愿意提供原件,只让其拍照。原告为证实被告王利尚欠其工程劳务款36584.8元,向法庭提交了结算单三张,该结算单均为原告自行书写,无被告王利签名。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农村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建筑合同书》、结算单三张、协议、眉山市东坡区×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欠条、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王利”与“王兆兵”是否系同一人?二、被告王利欠原告祝枝俊的工程劳务款金额。关于焦点一:“王利”与“王兆兵”是否系同一人?经查,与原告祝枝俊签订了《建筑合同书》的系王兆兵,但向祝枝俊出具欠条的是王利,眉山市东坡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王兆兵”系王利别名,大家平常均叫王利为“王兆兵”,综上可以判定王兆兵与王利系同一人。关于焦点二:被告王利欠原告祝枝俊工程劳务款的金额,原告主张36584.8元并向法庭提交了结算单三张,但三张结算单均为原告自行书写,无被告签字确认,故对三张结算单本院不予采信,但被告王利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被告王利欠原告祝枝俊修建房屋工钱26000元,故本院认定被告王利欠原告祝枝俊的工程劳务款为26000元。被告王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被告放弃对原告诉请抗辩之权利,其应当承担不到庭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祝枝俊工程劳务款26000元;二、驳回原告祝枝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57元,由原告祝枝俊承担127元,被告王利承担2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向该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提供上诉状及副本。审判员  冯艳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