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尤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889号原告:尤某,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柯某,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审判员 徐 斌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兴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