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和生与宫成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生,宫成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92号原告李和生,被告宫成聚,原告李和生与被告宫成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生撤回对被告宫成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和生负担。审 判 长 周方杰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人民陪审员 刘昆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