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和生与宫成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生,宫成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92号原告李和生,被告宫成聚,原告李和生与被告宫成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生撤回对被告宫成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和生负担。审 判 长  周方杰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人民陪审员  刘昆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