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包发松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包发松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431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号、2号、8号楼1层和1号楼6、7层,组织机构代码67588028-8。负责人:钱振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贺德,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1-14层),组织机构代码84986111-7。负责人:郭跃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包发松,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包发松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