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光芝诉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芝,芷江侗族自治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334号原告:杨光芝,女,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西街明山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8MB0W765220。法定代表人:张绍坤,系该局局长。原告杨光芝诉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杨光芝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光芝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光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杨光芝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