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柏景华与被执行人大连鸿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景华,大连鸿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柏景华。被执行人大连鸿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景华与被执行人大连鸿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鸿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鸿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744.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金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