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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印某某与扶余市三岔河镇郊老鹰嘴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某某,扶余市三岔河镇郊老鹰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786号原告印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扶余市三岔河镇郊老鹰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连柱,系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某某诉被告扶余市三岔河镇郊老鹰嘴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轶男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