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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终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常德骨伤专科医院与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德骨伤专科医院,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骨伤专科医院,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江路。法定代表人:高绍球,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礼明,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惠家坪社区皂果路740号。法定代表人:鄢炳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吉泉,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常德骨伤专科医院因与上诉人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房屋位于湖南省鼎城区,即本案应由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移送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常德骨伤专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48元、上诉人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4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昌华审判员  张 利审判员  杨 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芳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第三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