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1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陶有楚、刘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有楚,刘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1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有楚,男,1955年7月生,汉族,住长丰县,被执行人:刘梅芳,女,1965年10月生,住长丰县,申请执行人陶有楚与被执行人刘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梅芳银行存款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