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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明某与被告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562号原告:明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被告:谭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原告明某与被告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原告明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权利人有权通过诉讼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选择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权益。本案中当事人自行商定了还款计划,原告不愿继续走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是可以准许原���撤回起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明某承担。审判员  吴书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