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明某与被告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562号原告:明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被告:谭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原告明某与被告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原告明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权利人有权通过诉讼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选择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权益。本案中当事人自行商定了还款计划,原告不愿继续走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是可以准许原���撤回起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明某承担。审判员 吴书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