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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吴少珍与张宗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珍,张宗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755号原告:吴少珍,务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远,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宗来,务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伟,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吴少珍与被告张宗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吴少珍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少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吴少珍负担。审判员  张拥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雨婷附:本法律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