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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徐某1与徐某2、徐某3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2民初747号原告:徐某1,男,193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武晓玲,系乌苏市南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电话:131XX****XX。被告:徐某2,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乌苏市。被告:徐某3,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乌苏市。被告:徐某4,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新疆米泉市。被告:徐某5,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新疆沙湾县。被告:徐某6,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乌苏市。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徐某1诉被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以与五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1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1撤回对被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已免交,投递费332元,由原告徐某1负担(原告已预交332元)。审判员  刘贵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