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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尹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4刑初8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公诉机关以平阴检公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1日15时40分,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鲁JWNX**小型轿车行驶至平阴县山水路毛铺村至凤凰庄路段时被平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后尹某某被带至平阴县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尹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mg/100ml,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贺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红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