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24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孟智超与被告刘大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智超,刘大利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731号原告:孟智超,女。被告:刘大利,男。原告孟智超与被告刘大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孟智超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智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孟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智超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