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孟智超与被告刘大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智超,刘大利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731号原告:孟智超,女。被告:刘大利,男。原告孟智超与被告刘大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孟智超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智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孟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智超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