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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民初字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雍良明与王习平、绵阳星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良明,王习平,绵阳星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字559号原告:雍良明,男,汉族。被告:王习平,男,汉族。被告:绵阳星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新观寺村一社。法定代表人:王习平。原告雍良明与被告王习平、绵阳星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雍良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雍良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艳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