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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利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与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祥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利达建筑器材租赁部,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祥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901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利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东梢头村。经营者:卑国旗,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高儒深,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曙光街8委6组。法定代表人:焦殿斌。被告:孟祥君,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利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绥化市宏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祥君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利达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0元,减半收取2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