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1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杨志柱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刑初9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志柱,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2009年7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6〕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柱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志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被告人杨志柱通过中介所认识被害人李某,杨志柱以单身个体老板的身份与李某同居生活在一起。期间,杨志柱以帮忙办理土地准建证、帮李某女儿、女婿安排工作需要费用为由,先后骗取李某人民币14.5万元。2、2015年7月,被告人杨志柱在上饶县民政局认识被害人叶某。期间,杨志柱帮叶某患有白血病的女儿办理临时救助,帮叶某增加了低保额度,叶某觉得杨志柱热心又有能力,就与杨志柱发展成情人关系。之后杨志柱就以投资山庄、批地建房、办理社保等理由,先后骗取叶某人民币13.45万元。3、2016年3月,被告人杨志柱在其表姐家喝喜酒,认识了表外甥媳妇余某,因为当时叶某逼杨志柱还钱,杨志柱在酒席中就以帮余某儿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余某人民币6万元。4、2016年5月,被告人杨志柱在一饭局中结识被害人马某,马某的小孩想进上饶县七中读书,为了让杨志柱尽力帮忙,马某就与杨志柱发展成情人关系,之后读书的事没办成,杨志柱又以帮马某母亲办理社保、投资火葬场等为由,先后骗取马某人民币3.088万元。5、2016年5月,被告人杨志柱通过马某认识被害人张某,张某认为杨志柱是马某的情人,就找杨志柱帮忙办理其母亲的社保,杨志柱以此为由先后骗取张某人民币2.028万元。上述所骗取来的钱财均被被告人杨志柱用于日常开支及赌博等违法活动。另查明,被告人杨志柱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16日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志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叶某、余某、马某、张某的陈述,证人杨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和发票、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和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查询及信州区人民法院(2009)信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总计人民币39.06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志柱有诈骗前科,不思悔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志柱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志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 煌人民陪审员  祝发金人民陪审员  邓水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梦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