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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6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屈养琼与中国华西企业股份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养琼,中国华西企业股份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6557号原告:屈养琼,女,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一,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蒋永佳,该公司员工。原告屈养琼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屈养琼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屈养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屈养琼撤诉。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计523元,由屈养琼负担。审判员  倪晓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