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6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屈养琼与中国华西企业股份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养琼,中国华西企业股份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6557号原告:屈养琼,女,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一,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蒋永佳,该公司员工。原告屈养琼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屈养琼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屈养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屈养琼撤诉。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计523元,由屈养琼负担。审判员 倪晓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