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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吴忠远与张宝合、长春九州商务会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忠远,张宝合,长春九州商务会馆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7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忠远,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宝合,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九州商务会馆。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筑业阳光*期商住*号。经营者:田春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英,该会馆工作人员。上诉人吴忠远因与被上诉人张宝合、长春九州商务会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吴忠远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吴忠远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忠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669.5元,由上诉人吴忠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绍红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吕玉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艳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