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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庚杰与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庚杰,柴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1479号原告:安庚杰,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被告:柴旺,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原告安庚杰与被告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安庚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庚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庚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慧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