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邹界科与罗文灿、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界科,罗文灿,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261号申请人:邹界科,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申请人:罗文灿,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界科与被申请人罗文灿、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邹界科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罗文灿、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购买等额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邹界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文灿、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案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邹界科已向本院预先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饶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