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文英与姜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英,姜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504号原告高文英,女,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姜顺,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英与被告姜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铁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纪艳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