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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文英与姜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英,姜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504号原告高文英,女,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姜顺,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英与被告姜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铁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纪艳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