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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闫克金与赵玉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克金,赵玉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889号原告:闫克金,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赵玉和,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原告闫克金与被告赵玉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闫克金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克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克金负担。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敬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