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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辖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毋利宜与王礼青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礼青,毋利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礼青,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毋利宜,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上诉人王礼青因与被上诉人毋利宜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3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礼青上诉称:本案不属于侵权,被上诉人认为的财产损失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上诉人不是直接责任人也不是侵权人。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有房屋转让的事实,且上诉人长期居住在西安市××区,原审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向原审提起诉讼请求因被告欺骗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中亦未有明确的侵权行为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应以被告住所地为案件管辖地为宜。上诉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其自2015年7月起在西安市××区樱花二路悦美国际小区3号楼2单元1104室之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交纳物业费、水电费等缴费凭证。故本案由被告经常住所地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民初318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