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辖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与栗学良、王磊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栗学良,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风杨路114号。法定代表人:史倬才,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学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磊。上诉人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7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市第十四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曹 喆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雁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