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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三明市盈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盈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林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188号原告:三明市盈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205国道西营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660977XG。法定代表人:林加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珍,女,1984年2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林英,女,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三明市盈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三明市盈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三明市盈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英已协商解决纠纷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盈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盈丰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皛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