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特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孟凡军、翟金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凡军,翟金柱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特64号申请人:孟凡军,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申请人:翟金柱,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冠县。委托代理人:孙云彬,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孟凡军与申请人翟金柱合同纠纷调解协议确认一案。该纠纷经蒙阴县司法局组织调解,申请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翟金柱于2017年4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孟凡军车辆修理费80000元。二、本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孟凡军与申请人翟金柱调解协议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本协议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依据该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司法确认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