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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奕仕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3刑初20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奕仕,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龙海市。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奕仕犯抢夺罪,于2017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立强、张小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奕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陈奕仕多次驾驶机动车,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897元。具体事实有:2016年9月9日18时许,陈奕仕驾驶摩托车至319国道漳州台商投资区华诚轻工门口路段,飞车夺走被害人王某放置于电动车踏板上的手提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余元、VIVO牌X6s手机1部等物;同月10日18时许,陈奕仕驾驶摩托车至漳州台商投资区洪岱路龙泉丽景公交站牌附近,飞车夺走被害人叶某放置于电动车踏板上的手提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余元、海信牌手机1部等物;同月12日15时许,陈奕仕驾驶摩托车至漳州台商投资区仁和西路龙泉华庭大门路段,飞车夺走被害人林某1放置于电动车踏板上的背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及VIVO牌X6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157元;同月13日17时许,陈奕仕驾驶摩托车至漳州台商投资区东山村旧村道与万益广场交汇处,飞车夺走被害人黄某1放置于电动车踏板上的手提包1个,内有VIVO牌X6s手机1部等物;同月14日14时许,陈奕仕驾驶摩托车至漳州市龙文区新浦路漳州第二实验小学女警护学岗路段,飞车夺走被害人黄某2放置于电动车踏板上的手提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余元等物;同月17日13时许,陈奕仕驾驶摩托车至漳州台商投资区角海路曾尾路口,飞车夺走被害人林某2放置于电动车踏板上的背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600余元、小米牌2A型手机1部等物;同月19日17时许,陈奕仕驾驶摩托车至漳州市龙文区万达金街“懂你的锅”火锅店附近,飞车夺走被害人陈某手中的苹果6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520元。得手后,陈奕仕在逃匿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庭提供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奕仕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现认为,被告人陈奕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897元,其行为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奕仕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奕仕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陈奕仕多次驾驶机动车(经查,车主系周某),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897元。具体事实有:1、2016年9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陈奕仕驾驶摩托车至319国道漳州台商投资区华诚轻工门口路段,飞车夺走被害人王某放置于电动车踏板上的手提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余元、VIVO牌X6s手机1部等物。2、2016年9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陈奕仕驾驶摩托车至漳州台商投资区洪岱路龙泉丽景公交站牌附近,飞车夺走被害人叶某放置于电动车踏板上的手提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余元、海信牌手机1部等物。3、2016年9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陈奕仕驾驶摩托车至漳州台商投资区仁和西路龙泉华庭大门路段,飞车夺走被害人林某1放置于电动车踏板上的背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及VIVO牌X6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57元)。4、2016年9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陈奕仕驾驶摩托车至漳州台商投资区东山村旧村道与万益广场交汇处,飞车夺走被害人黄某1放置于电动车踏板上的手提包1个,内有VIVO牌X6s手机1部等物。5、2016年9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陈奕仕驾驶摩托车至漳州市龙文区新浦路漳州第二实验小学女警护学岗路段,飞车夺走被害人黄某2放置于电动车踏板上的手提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余元等物。6、2016年9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陈奕仕驾驶摩托车至漳州台商投资区角海路曾尾路口,飞车夺走被害人林某2放置于电动车踏板上的背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600余元、小米牌2A型手机1部等物。7、2016年9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陈奕仕驾驶摩托车至漳州市龙文区万达金街“懂你的锅”火锅店附近,飞车夺走被害人陈某手中的苹果6plu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20元)。得手后,陈奕仕在驾车逃匿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抢夺的苹果6plus手机1部。到案后,陈奕仕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扣押在案的赃物苹果6plus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奕仕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销售票据、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归案说明等书证;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叶某、林某1、黄某1、黄某2、林某2、陈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奕仕的供述与辩解;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犯罪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平面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奕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8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奕仕抢夺未追回的赃款、赃物应予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陈奕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驾驶机动车抢夺,均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奕仕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二、被告人陈奕仕抢夺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予以继续追缴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丽云人民陪审员  严亚英人民陪审员  XX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艺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