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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执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华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188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4174283,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东大道南段28号天子云庭B栋。法定代表人曹凤祥,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华宝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36579-2,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建新北路渝北三村30号44-7室。法定代表人盛舸飚,重庆华宝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华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民初字第07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华宝实业有限公司应退还申请人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重庆华宝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02执18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鲜艳川审 判 员  张 玲代理审判员  冉 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