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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胡琳与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琳,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631号原告胡琳,男,1977年1月24日生,住广西全州县。被告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育才路3号。法定代表人吕志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琳诉被告桂林市润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琳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琳负担。审判员 朱 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文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