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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667号原告林某,男,199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陈某,女,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7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莉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