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蓝相明、兰彩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相明,兰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蓝相明,女,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柳城县。被执行人兰彩平,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柳城县蓝相明与兰彩平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2007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兰彩平应支付申请人蓝相明欠款5826.35元,案件受理费2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兰彩平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兰彩平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兰彩平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兰彩平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兰彩平的土地登记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兰彩平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兰彩平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蓝相明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执1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梁 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志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