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保、许某朋诉被告张某峰、关某霞、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保,许某朋,张某峰,关某霞,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1民初85号原告许某保,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隰县某镇居民,现住隰县某镇某路。原告许某朋,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隰县某镇居民,现住隰县某镇某路。被告张某峰,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被告关某霞,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某室。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地址:某市某区某街某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保、许某朋诉被告张某峰、关某霞、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其所诉的第三被告主题不适当,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其所诉的被告主题不适当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朋、许某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9元,减半收取2449.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进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琰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