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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王卓、吕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王卓,吕后伟,楚慧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879号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二路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87189132C。主要负责人:王福刚,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男,该分行员工。被告:王卓,女,,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吕后伟,男,汉族,住滨州市。被告:楚慧卿,女,汉族,住滨州市。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与被王卓、吕后伟、楚慧卿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欣